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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发布日期:2002年6月1日 实施日期:2002年6月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5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日)废止

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3号)


  《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已于1997年1月20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月20日
             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1997年1月2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专用公路,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或者其他方式投资修建的公路,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公路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管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交通事业。各级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各自管辖路段的路政管理工作。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专用单位负责。
  “公路管理部门”是指省公路局、省属公路总段、公路管理段和地(州、市)、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路路产、路权的义务,对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和侵犯公路路权以及不依法进行路政管理的行为都有制止、检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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