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级安全保护区为:
石头河水库左侧和末端海拔820米高程线以下,右侧眉太(眉县至太白县)公路坡脚3米以下,水库大坝下游的老梅惠渠滚和坝后电站,水坝海漫以上的范围;
枢纽工程包括大坝、泄洪洞、溢洪道和坝后电站(下同)侧面100米以内的范围;
输水明渠为渠堤外坡脚两侧10米以内的范围;
输水暗渠(管)、箱涵的覆盖面及其两侧10米以内的范围;
其他建筑物和水量水质监测、通信、供电等设施为其周边10米以内的范围。
(二)二级安全保护区为:
石头河水库流域分水岭以内;
枢纽工程、输水工程和其他建筑物的一级安全保护区外缘以外30米以内的范围;
供水工程沿线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协同专管机构划定安全保护区,设立标志,明确界限。
第八条 在一级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沟、取土、打井、钻探、爆破、开采沙石、修坟、考古发掘、修非供水工程建筑物、在输水箱涵覆盖面上植树;
(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垃圾、渣土和其他废弃物;
(三)在水库游泳、进行水上训练以及其他水上体育、娱乐活动;
(四)放牧畜禽、设置畜禽养殖场;
(五)在水库和渠道水体内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物品;
(六)在水库毒鱼、炸鱼、电鱼及在非指定的水域钓鱼;
(七)施用对人体有害的鱼药和高毒、高残留农药;
(八)露营、野炊等可能危害库区环境的活动;
(九)其他影响水工程安全和污染水质的行为。
第九条 在二级安全保护区内禁止建设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及对水质有污染的工程项目。
第十条 在二级安全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经供水工程主管机关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按供水工程安全和水源保护的要求施工。
第十一条 禁止损毁供水工程及其护岸、护坡、水文设施、测量标志、通信器材、电力设备、界桩及其他工程设施。
第十二条 未经主管机关批准,禁止在水库和输水渠道(箱涵)中取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