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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石头河水库西安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石头河水库引水系统保护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2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1日)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42号)


  《陕西省石头河水库西安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委员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程安东
                         1997年3月19日

         陕西省石头河水库西安供水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石头河水库西安供水工程的管理,保障人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根据《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石头河水库西安供水工程(以下简称供水工程)是指石头河水库设施及其东干渠始端至黑河汇流池之间的输水工程设施和各种附属建筑物。
  输水工程包括渠道、隧洞、箱涵、渡槽、倒虹吸、水电站等建筑物;
  附属建筑物包括水量水质监测、专用道路、通信、供电等设施。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供水工程的主管机关。石头河水库管理局是供水工程的专管机构。
  第四条 石头河水库库区和输水工程沿线的市、且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群众进行水法规和供水工程安全及水源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同主管机关及专管机构搞好供水工程及水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供水工程沿线的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机关协同专管机构查处水事案件,处理水事纠纷,维护水事秩序。
  第五条 供水工程主管机关及其专管机构应加强供水工程管理工作,确保计划供水量。
  第六条 供水工程专管机构应加强水质监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
  第七条 供水工程及水源划定一及安全保护区和二级安全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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