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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96修正)

  (八)联系居住在本地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协助代表开展视察、检查、调查和评议等活动,受理代表的来信来访,反映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代表通报有关情况,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做好服务工作;
  (九)受理人民群众对地区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交由有关部门办理并督促、检查办理情况;
  (十)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秘书长一人、委员九至十一人组成。驻会委员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地区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区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六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也可以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
  地区工作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
  地区工作委员会会议,须有组成人员过半数参加方可举行。
  第七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需要,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的负责人、本地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也可以邀请居住在本地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
  第八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地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应主动接受监督,加强与地区工作委员会的联系,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一)地区工作委员人与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建立负责人联系会议制度,通报重要的工作情况,讨论研究重大问题;
  (二)召开地区性的工作会议应告知地区工作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可派员参加会议;
  (三)规范性文件应抄送地区工作委员会;
  (四)对地区工作委员会组织的代表视察或调查研究活动,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五)对地区工作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研究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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