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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消防条例[失效]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按规定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工程竣工后,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已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工程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不得降低防火设计标准。
  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公安消防部门审核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防火设计。
  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自动消防设施的检测、维护实行许可证、资质证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产品的生产、维修、销售和安装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对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核发有关证件。
  第十八条 从事自动消防设施管理和检测维护,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运输和管理,消防产品检测维修等特定岗位人员;应当经过消防专项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九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经常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消防安全咨询服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其职工进行消防教育和培训。
  学校、幼儿园、家庭应当加强对学生、幼儿的安全防火知识教育。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防火制度,落实防火措施,开展防火宣传,组织、指导、督促村(居)民做好消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传播媒体应当经常向社会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集会、展览、展销、演出和焰火、灯火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制定灭火预案和应急疏散方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可能引发火灾、爆炸危险的区域进行明火作业。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密的监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高层建筑、文物古建筑、地下工程,以及消防重点部位的防火安全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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