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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消防条例[失效]

第二章 消防管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其职责是:
  (一)制定、落实消防规划,保证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三)落实本辖区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落实消防事业经费和公共消防设施的配套建设工程;
  (五)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工作,监督查处火灾事故。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对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可按规定征收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用于公共消防设施、装备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鼓励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基金。
  第十条 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将消防队(站)及消防给水、消防通讯、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市政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
  市区原有的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进行改造或者增建。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部门应当加强市政消防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保障消防用水需要。电信部门应当保障火警通信畅通。
  第十二条 保险企业应当把预防火灾列为保险防灾的内容。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具体职责是:
  (一)遵守消防法规,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标准;
  (二)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落实职工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经费和防火安全措施;
  (四)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五)发生火灾时,组织人员撒离危险区域;
  (六)组织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四条 建筑物由两个以上用户使用的,应当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和使用人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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