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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备案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改,新法规名称为《陕西省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备案规定》(发布日期:2001年7月27日 实施日期:2001年7月27日)

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六号)


  《陕西省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备案规定》已于1997年1月21日经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月21日
           陕西省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备案规定
       (1997年1月21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规章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人民政府规章是指省人民政府和西安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行政区域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应当于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制定机关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西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时报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制定机关报送规章备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备案报告;
  (二)公布规章的政府命令或决定;
  (三)规章正式文本;
  (四)起草说明和制定规章所根据的法律、法规条文。
  第五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收到备案的规章及有关文件后,交付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审查是否有下列问题:
  (一)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二)与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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