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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97修正)

  第四十五条 代表联名提出的质询案,在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案人可以撤回。

第六章 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四十八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九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组织调查委员会,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条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一条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告,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每一次不超过15分钟,第二次不超过10分钟,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二条 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15分钟,第二次不超过10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五十三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各项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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