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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97修正)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本次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九条 主席团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决定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大会副秘书长人选、会议日程、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以及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三)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对有关议案和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四)对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可以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小组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也可以召开专题会议或者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和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并且可以根据需要或者本人要求,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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