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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97修正)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1年3月15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月30日陕西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
 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须提前请假。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20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临时召开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应当及时通知代表。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所在地、市和解放军分别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建议,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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