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1997修正)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文化市场管理,实行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分级、归口管理的原则。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行政部门是文化市场的主管部门。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协作,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
  各级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管理范围是:
  (一)自治区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管理自治区所属单位、中央驻自治区单位举办的文化经营活动以及外商独资、合资、合作和跨省(区)的大型文化经营项目;
  (二)自治区辖市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管理本条第(一)项以外的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经营活动;
  (三)地、县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经营活动。
  各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执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另有规定,依照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级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宣传、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规章;
  (三)负责核发有关经营许可证和年检工作;
  (四)负责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五)其他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工作。
  第十条 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国家允许经营的文物监管品、电视发行放映、演出、展览和文化艺术培训、字画、美术、摄影作品以及其他文化经营活动的管理,并负责组织和审批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项目。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影视制品制作和播映的管理,有线电视台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音像制品内容审核;负责引进供国内播映的影视片的审核报批和进口音像制品内容的审查工作,组织、审批境外影视摄制组(队)进藏拍摄项目和对外影视交流与合作项目。
  第十二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图书、报刊等出版物经营活动和音像制品出版、复录及经营项目的管理;负责社会科学、文艺类书刊、供国内复制发行的音像制品的引进和版权贸易的审核报批工作。
  第十三条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海关、邮政、环保、卫生和交通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做好文化市场管理工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