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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邮电通信管理条例(1997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废止《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西藏自治区邮电通信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废止

西藏自治区邮电通信管理条例
 (1995年7月12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29日
 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藏自治区邮电通信管理,维护邮电通信的正常秩序,促进邮电通信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邮电通信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制定邮电通信事业的发展规划,加快邮电通信设施的建设和更新改造,不断提高邮电通信能力。
  第四条 邮电通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维护公民的通信自由,保守公民的通信秘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五条 邮电通信部门就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通信服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邮电部门做好邮电通信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邮电通信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或检举破坏邮电通信设施的行为。
  第八条 自治区邮电管理局是全区邮电通信的行政和行政业主管部门。
  地(市)、县(市)邮电局(含邮政局、电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邮电通信经营管理工作,经自治区邮电通信主管部门授权,在本行政区域行使通信行业管理职能。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根据社会对邮电通信的需求,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区域内的通信行业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并将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由邮电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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