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
(1997年4月24日 市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规范驾驶员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培训方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和《
云南省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辖区内从事民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单位自己培训驾驶员以及经营性教练场地的业户和参加培训的人员。
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坚持“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的指导方针;以满足道路运输业发展和社会的需求为宗旨;实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社会化,保护公平竞争,提高培训质量,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的正常秩序。
第四条 昆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法规、规章,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及管理规章。
二、负责对本市辖区内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的审批,监督检查驾驶员培训质量,协调驾驶员培训的有关工作。
三、负责对驾驶学校学员的招生管理,核发学员证、结业证。对教学设施进行质量监督。
四、负责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上岗培训、考核、发证。
五、协同有关部门对驾驶员培训行业的各项收费实施监督检查。
六、其他有关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工作。
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实行宏观调控,坚持先审批后开业。已开办的,持原批准机关有关证件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纳入行业管理。
第六条 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经营性教练场地的业户,必须凭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许可证》到当地工商、税务、物价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需要停业、歇业、合并、分立、迁移、扩大或变更培训项目的,应提前三个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