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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5年3月25日 实施日期:2005年6月1日)废止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76号)


  《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5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5月28日

              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价格管理和监督机制,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与价格行为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价工作的领导,健全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机构;根据国家和本省国民经济计划确定的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建立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建设和发展副食品生产基地;建立价格调节基金、风险基金和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增强政府对市场价格的调控能力;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监审;建立价格预警系统和监测制度;发挥国有、集体企业平抑物价和稳定市场的作用。
  第五条 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地、州、市、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和负有行政职能的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价格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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