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23号)
《贵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12月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刘长云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八日
贵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工作,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凡在本市进行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隶属贵阳市建设委员会领导的贵阳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管理的具体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局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城建档案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各区、县(市)及各单位的城建档案机构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
第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城建档案完整和安全的义务,同时享有依法利用城建档案的权利。
第二章 城建档案的移交范围和要求
第七条 下列档案属城建档案:
(一)城市地质勘察档案;
(二)城市测绘档案;
(三)城市规划档案;
(四)城市土地档案;
(五)城市房地产档案;
(六)城市地名档案;
(七)城市建设管理档案;
(八)城市建设科研档案;
(九)城市水利、防洪工程档案;
(十)城市建设工程设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