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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份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3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改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25号)


  《贵阳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3月1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刘长云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贵阳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用字管理,促进社会用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使汉字,汉语拼音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以外开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使用的汉字、汉语拼音,其范围主要包括:
  (一)法律、政令、公文、公章、证书、证件、奖状、布告、名片、标语、标牌(匾)、宣传栏、橱窗等用字;
  (二)报纸、刊物、图书、教材、地图等出版物用字;
  (三)商品名称、商品包装、商品说明书、商标标识和广告等用字;
  (四)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名称用字;
  (五)影视(戏剧)屏幕、音像制品及演出用字;
  (六)学校、幼儿园的教学用字及校园名称用字;
  (七)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居住地名称以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用字;
  (八)计算机、打字机等文字信息处理用字;
  (九)其他具有公共性、示意性的社会用字。
  第四条 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全市社会用字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区、县(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以本辖区内社会用字情况进行协调和监督检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社会用字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工商、城管、文化、技术监督、广播电视、地名办等部门在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指导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社会用字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社会用字必须执行下列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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