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管理办法》的批复

  (九)省级重大测绘项目的目录。
  以上汇交的目录均为一式一份。
  第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央驻黔单位必须汇交的有关测绘成果副本如下:
  (一)按国家基准和技术标准施测的一、二、三、四等天文、三角、导线、长度、水准测量成果表、展点图(路线图)、技术总结和验收报告的副本;
  (二)重力测量的成果表(含重力值归算点位坐标和高程、重力异常值)、展点图、异常图、技术总结和验收报告的副本;
  (三)具有稳固地面标志的全球定位测量(GPS),多普勒定位测量、卫星激光测距(SLR)等空间大地测量的测量成果、布网图、技术总结和验收报告的副本;
  (四)正式印刷的地图、交通旅游地图,以及全国性专题地图、地图集(册);
  (五)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七项确定的数字化测绘产品的技术设计、技术总结的副本。
  上汇交的副本,除地图一式两份外,其他均为一式一份。
  第六条 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的汇交工人实行分级管理。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交县测绘管理部门;县测绘管理部门汇总后交地(州、市)测绘管理部门;地(州、市)测绘管理部门汇总后上交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甲、乙级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上交当地测绘管理部门的同时,抄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一式一份。
  第七条 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有关部门当年完成的测绘成果的目录和副本应在第二年三月底之前向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汇交。各地(州、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在一个月内汇总上交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黔有关单位,当年完成的测绘成果的目录和副本应在第二年三月底之前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汇交。
  第八条 外国组织或个人经批准在我省进行单独测绘时,由中方接待单位督促其在测绘任务完成后一个月内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全部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一式两份。
  外国组织或个人与我省有关部门或单位合作测绘的工程项目,由中方合作单位在测绘任务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全部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一式两份。
  第九条 汇交的测绘成果目录的详细格式见附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