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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管理办法》的批复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
 《贵州省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管理办法》的批复
 (黔府函[1997]2号)


省测绘局:
  省人民政府批准《贵州省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管理办法》,请你们于1997年2月1日前发布施行。
  附:贵州省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一月七日

         贵州省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成果管理,避免重复测绘,使测绘成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从事测绘活动的一切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 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实行无偿汇交。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的版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四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央驻黔单位必须汇交的基础测绘和专业测绘成果目录如下:
  (一)按国家基准和技术标准施测的一、二、三、四等天文、三角、导线、长度、水准测量成果的目录;
  (二)重力测量成果的目录;
  (三)具有稳固地面标志的全球定位测量(GPS)、多普勒定位测量、卫星激光测距(SLR)等空间大地测量成果的目录;
  (四)用于测制各种比例尺地形图和专业测绘的航空摄影底片的目录;
  (五)普通地图、地籍图、专题地图和各种地图集(册)的目录;
  (六)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的1/500,4平方公里以上的1/1000,5平方公里以上的1/2000,50平方公里以上的1/5000,100平方公里以上的1/10000,300平方公里以上的1/25000以上的(以上数字含本数)各种比例尺地形图的目录;
  (七)与第六项测图面积比例尺相应的数字化测绘产品的目录;
  (八)与第六项测图面积相结合的大地控制测量,单独进行的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的大地控制测量(含独立座标系统),长度在20公里以上的等级水准测量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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