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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政府废止、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2010年6月30日前)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26号)


  《贵州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已经1996年12月2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吴亦侠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贵州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客观公正地评价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内的经济责任,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法定代表人因晋职、免职、撤职、调离、辞职、辞聘、离休、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务,由审计机关对其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经济责任进行的审计。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必须实行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解除离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按照国有企业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和人事管理任免权限,由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第六条 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各项经营目标(或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其保值、增值情况;资本金的保全情况;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国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审计组在审计中有权追溯到离任法定代表人任期以前年度的财务收支,但应分清阶段和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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