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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委、省计委、省财政厅《贵州省重点中试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委、省计委、
 省财政厅《贵州省重点中试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6〕166号)


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省科委、计委、财政厅《贵州省重点中试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贵州省重点中试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贵州省计划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教兴黔战略的决定》的精神,为推动科技成果商品化,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决定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和装备一批省级重点中试基地,使其具有较好的研究试验环境和成果转化条件,成为向社会源源不断辐射成熟技术的基地。
  第二条 重点中试基地的宗旨是面向贵州经济建设和市场需要,针对全省重点行业或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能独立承担科研成果的中间试验和系统化、配套化、工程化研究开发工作,为社会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和技术,并不断地推出具有高附加值的新产品。重点中试基地是科研、开发、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科技实体。
  第三条 重点中试基地运用自身较完善的中试条件和研究开发优势,积极开展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成为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水平的技术依托。

第二章 立项条件及立项程序

  第四条 申报省重点中试基地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要符合省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发展行业和领域,能形成具有明显的区位优势和技术优势;
  (二)有较强的技术力量和科研开发所必须的手段,能承担国家和省的重点中试任务;
  (三)中试目标明确,并在近期内有若干可能启动的高水平的中试项目;
  (四)要有水平较高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有结构比较合理的研究、开发、经营管理队伍,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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