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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失效]

  (二)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本人自愿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可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十五、十二、九、六个月的本企业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十三条 职工因工死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三十六个月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六个月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直至失去供养条件时为止。

第四章 工伤保险基金征集和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以支定收、适当储备”的原则,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以市为单位统一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费根据行业危险程度及职业危害程度分类实行差别费率。工伤保险费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与企业职工人数为基数,由企业按下列比例缴纳:
  (一)矿山、井下、开采、生产及储备装卸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企业为2%;
  (二)冶炼、钢铁、建筑、安装、建材、交通、运输、化工、铁路企业为1.3%;
  (三)机械、电力、农林、水利、地质、勘探、石油、旅游企业为1.1%;
  (四)轻工、纺织、电子、仪表、医药、邮电、通讯、粮油(加工)企业为0.9%;
  (五)商业、贸易、服务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为0.6%。
  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由市劳动局提出调整征收比例的方案,经市社会保障委员会同意后施行。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机构应按有关标准对企业安全卫生状况和工伤保险费收缴、支出率进行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企业工伤保险费率进行调整,超过控制指标的,从次年起提高企业工伤保险费率,最高为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总额的40%;低于控制指标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当年征收工伤保险费总额的10-20%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经劳动安全监察机构确认,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向企业征收相当于伤残退休金、一次性伤残(工亡)补助金、工伤护理依赖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之和的特别费用。特别费用并入工伤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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