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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成都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1996〕16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六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成都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保护工作,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维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主管机关,市公安局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国家安全局、国家保密局、版权局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家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本办法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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