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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
 (1997年1月10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7日四川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履行法律赋予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决定代理、推选代理、决定接受辞职、决定撤销职务等事项。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时,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直到主任可以工作或由市人民代表大人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五条 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第六条 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
  第七条 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市长中决定代理市长。
  代理市长的人选不是副市长的,应先行命为副市长,再决定为代理市长。
  第八条 根据市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名,决定任免个别副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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