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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水利建设基金的管理

  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在中央有关水利建设基金划转办法未下达前,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的筹集范围和提取比例,按月计提并划入各级财政水利建设基金专户,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由各级水利部门每年年初根据水利建设计划提出,其中用于城市防洪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各级防汛部门会同城建部门提出方案,严格按照项目审批程序和现有项目管理办法,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基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计委等部门审核,送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用于现有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水利建设基金,要分别纳入省级和市、地、州、县(市、区)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和支出的监督与管理。年终,水利部门应按财政隶属关系,编制水利建设基金财务决算报表;基本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水利建设基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扩大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范围和提高计提标准,不得隐瞒或虚报应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不得拖欠水利建设基金。对应交而逾期未交的,可由财政部门从该单位的银行帐户中直接扣交。
  第十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支出,必须按计划和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坐支、挤占或挪用。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计划、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监督与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
  第十三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计委、省水电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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