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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四川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省政府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印发 
 川府发〔1997〕50号)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我省江河防洪抗旱能力,改变重点水利工程设施和江河防洪体系建设滞后的状况,进一步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根据国务院建立水利建设基金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7〕7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分别由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和市、地、州、县(市、区)级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第三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人纳入省级管理的养路费、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中提取3%。
  第四条 市、地、州、县(市、区)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各市、地、州、县(市、区)收取并留归其使用的拖拉机养路费、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市场管理费、征地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中提取3%。
  (二)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专项用于城市防洪建设。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城市,以及各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确定的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

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首先要用于现有的水利工程建设。具体使用范围:
  (一)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省级现有水利工程渠系配套、病险工程整治;重点江河的治理;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重点水利工程维护和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重点水利工程项目。
  (二)市、地、州、县(市、区)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省批准的本地区重点水利工程和现有水利工程渠系配套、病险工程整治及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建设;本地区境内的中小河流治理;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重点防洪城市的防洪设施建设;水利工程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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