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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

  省建立行政学院。各市地州有条件的,可逐步建立行政院校或国家公务员培训中心。县(市、区)原则上不建立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
  我省对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实行资格认定制度。资格认定的范围是承担国家公务员培训任务的市地州、省政府工作部门所属行政院校、管理干部院校(民族干部学校)、国家公务员培训中心和其他培训施教机构。由省政府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的资格条件、程序认定,取得资格的培训施教机构,方可承担国家公务员培训任务。
  各地各部门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按各自职责和统一计划要求实施培训。
  省行政学院主要承担省政府各部门国家公务员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承担全省县(处)级国家公务员的各类培训,承担全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教师的培训。
  经认定的各市、地、州行政院校或国家公务员培训中心承担本地区国家公务员的各类培训。
  经认定的其它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按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统一规划要求,承担政府工作部门及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的本部门系统及有关部门系统国家公务员的专门业务培训。
  各级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接受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业务指导,按照培训规划实施教学活动,发挥行政管理科研、咨询和信息等综合服务功能,不断进行培训教育改革,在公务员培训中发挥重要作用。
  培训施教机构的教师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以兼职为主。建立教师进修和下派锻炼、到行政机关挂职锻炼等制度。专职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人民教师的待遇,应当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五、培训管理
  (一)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国家公务员培训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国家公务员培训管理工作。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人事(教育)机构是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培训管理机构,在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部门的国家公务员培训管理工作。
  省人事厅的主要职责是:拟订有关培训规范和政策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的资格审查和认定工作;指导、协调和检查评比各地各部门国家公务员培训管理和施教工作;组织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和国外交流合作等。
  市、地、州政府(行署)人事部门培训管理的职责由各地政府(行署)确定。省政府各工作部门人事(教育)机构国家公务员培训管理的职责,由各部门确定。
  (二)对参加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国家公务员,发给《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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