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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的决定》(2001)(发布日期:2001年9月22日 实施日期:2001年9月22日)修改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4号)


  《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于1997年6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6月16日

              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维护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凡从事与专利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专利管理机关负责全省专利保护工作。
  市(地、州)、县(市、区)专利管理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专利工作的机关(以下统称专利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
  第四条 科技、贸易、工商行政、技术监督、公安、海关、商检、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第二章 专利保护与管理

  第五条 鼓励对具备申请专利条件的研究开发成果申请专利。申请专利之前,与该发明创造技术方案有关的人员应对该发明创造负有保密责任并不得私自进行转让。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专利检验报告:
  (一)重大科研立项和新技术、新产品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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