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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失效]

  第十六条 新设市、县申办新华书店的,应当报自治区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新华书店设立销售网点、发展连锁书店,应当报自治区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从事书报刊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变更法定代表人、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经济性质、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地址时,必须按开业申办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歇业、停业的须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申请从事书报刊二级批发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承担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的主管部门;
  (二)有十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三)法定代表人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五)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业主)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二十条 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书报刊经营活动。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书报刊销售、出租网点的设置,应当符合自治区书报刊市场的发展规划。发展规划由自治区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出租、出借,不得以承包为名将收报刊的销售、出租业务转让、出租、出借给他人。
  第二十三条 书报刊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证核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书报刊经营者必须在许可证核定的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并在醒目位置展示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书报刊经营者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场所以外的地点举办书报刊展销活动的,主办者应当在展销活动开始的十天前向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报批。跨地、市的由自治区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跨县的由管辖展销活动举办地的地、市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展销活动按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须经其他部门批准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报批。全国性的或者跨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从事书报刊销售、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经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书报刊经营者购进书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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