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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失效]

  (五)依法查处违反书报刊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地、市、县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书报刊市场的管理;
  (三)履行自治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管理职责;
  (四)依法对违反书报刊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 文化、工商、公安、海关、税务、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书报刊市场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邮政、铁路、民航、交通等部门应当协助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书报刊市场管理工作。

第三章 书报刊经营申办程序和条件

  第十条 申办图书总批发业务的单位,由自治区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报刊可以委托邮政部门发行或者由报刊出版单位自办总发行。
  第十一条 凡从事书报刊二级批发业务的单位,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地、市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自治区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发放书报刊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从事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经所在地市、县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发放许可证。
  许可证由自治区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 从事书报刊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领取许可证后,应当凭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核批准取得营业执照,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非本自治区的书报刊出版、发行单位,需要在本自治区从事书报刊销售业务的,必须持其所在地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自治区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许可证,并向其在本自治区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从事销售、出租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出版的书报刊的,申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书报刊发行单位或者申请经营书报刊进出口业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邮政部门的报刊发行单位,发行报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办理;经营图书的,按本条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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