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八届第八十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6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6月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书报刊市场管理,维护书报刊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书报刊发行事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书报刊是指图书、报纸、期刊等出版物。
第三条 凡在自治区范围内从事书报刊销售、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书报刊市场的经营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是书报刊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未设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在业务上接受上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 自治区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相应管理办法;
(二)制订自治区书报刊市场的发展规划和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自治区范围内书报刊市场的管理;
(四)指导、监督下级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