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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

  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统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可以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申领《统计岗位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统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任务,保守统计秘密。
  统计人员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和编造虚假数据;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市、区统计机构应当设置统计调查员,并可以根据统计调查工作的实际需要聘用临时统计调查员。
  第十八条 市、区统计机构应当设置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负责检查各项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查处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 统计调查

  第十九条 市统计机构应当拟定特区统计调查工作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发生重大灾情或者其他不可预料的情况,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原计划以外进行临时调查。
  第二十条 市统计调查项目,由市统计机构拟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拟定,报市政府批准。
  各区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区统计机构拟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拟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统计机构备案。
  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该部门制定,报市、区统计机构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须报市、区统计机构批准;重要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报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统计调查属强制性统计调查,调查对象必须如实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要的资料;其他属非强制性的统计调查,调查对象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每一调查项目必须拟定统计调查方案,并按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报请批准或者备案。
  统计调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调查项目名称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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