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6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30日)废止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一九九七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管理,准确反映组织机构的信息,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机构代码,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赋予本市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不变的标准代码标识。
本办法所称的代码证书,是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的法定载体。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组织机构办理、应用、管理代码,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广州市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代码应用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市技术监督部门对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组织机构代码管理规定。
(二)负责统一划分全市组织机构的代码区段并赋予组织机构代码标识。
(三)核发辖区范围内的组织机构代码及代码证书。
(四)对组织机构代码制度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五)建立本行政区域各级人民政府管辖权限范围的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