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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补充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
 《广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补充规定》的通知
 (穗府〔1997〕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日
          广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行政复议机关合法、准确、公正、及时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对《广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作补充规定。
  第二条 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二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增加一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对组织成立时的批准材料;
  (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
  (四)其它证据材料。
  第三条 申请人口头申请复议的,复议人员应告知其在复议申请期限内提交申请书和有关材料。
  第四条 申请人提交的书证为复印件的,复议人员应要求提供原件予以核对,在复印件上加盖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的核对章,并填写收案登记表呈送复议机构主管领导审批。对重大疑难案件呈送复议机关主管领导审批。
  第五条 复议机构主管领导确定案件承办人。
  第六条 承办人应依照复议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
  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应该受理的,需填写立案审批表,依照权限报复议机构主管领导或复议机关主管领导审批,在领导批准立案后应将立案情况向复议机构主管领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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