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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广州市异地转迁户粮关系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及户粮关系问题请示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月1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广州市异地转迁户
 粮关系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及
 户粮关系问题请示的通知
 (穗府办〔1997〕2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劳动局《关于广州市异地迁转户粮关系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及户粮关系问题的请示》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劳动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五月五日
          关于广州市异地迁转户粮关系职工劳动
           合同期限及户粮关系问题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为了适应新的用工制度,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就异地迁转户粮关系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及户粮关系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异地迁转户粮关系职工,是指本市用人单位从非广州市区城镇招收、录用,户粮关系迁入广州市区的职工。包括招用“农转非”、异地城镇劳动者,以及从异地城乡吸收的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和复员退伍军人。
  二、异地迁转户粮关系职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不具备固定工身份。其劳动合同的管理,原则上与本市其他合同制职工一样。为保证用人单位的权益,异地迁转户粮关系职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根据用人单位生产(工作)的需要,限定在8年以上。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可办理合同终止手续,或与职工协商续订合同。
  三、用人单位招用异地迁转户粮关系的职工,应一律将其户粮关系迁入本单位的集体户。未设集体户口的,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公安派出所申办集体户口。
  四、为用人单位服务8年以上,在市内又有其他合法住地的,可将户粮关系迁离本单位集体户,纳入家庭户口管理。
  五、异地迁转户粮关系的女职工在劳动期内结婚,经用人单位同意,并报请公安机关批准,可将户口关系迁往其配偶户口所在地,或迁往所分配的住房所在地转为家庭户口。户口迁移时应向公安派出所出具结婚证书、单位分房通知书和单位同意迁移证明等有效材料,公安派出所审核上述证明材料后按市内迁移的有关规定办理入户(开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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