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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对外国和华侨及港澳企业承包工程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19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19日)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
 颁发《广州市对外国和华侨及港澳企业承包工程
 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1997〕49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对外国和华侨及港澳企业承包工程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二日
       广州市对外国和华侨及港澳企业承包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对外国、华侨、香港和澳门企业在我国承包工程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华侨、香港、澳门企业(以下简称客商)在广州地区承包工程,须经广州对外经济贸易咨询公司办理资信查询,领取资信查询证明书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三条 广州对外经济贸易咨询公司,是对在本市承包工程的客商进行资信查询的负责机构。
  第四条 承包工程的客商须持有该机构出具的客商资信查询证明书,方可向广州市建设委员会申请办理承包工程(包括设计、施工)资格审查手续。
  客商申请承包工程资格审查,除持有资信查询证明书外,还必须提交如下证件和资料:
  (一)客商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机关发给的证件或律师出具的有关证书资料;
  (二)客商曾经承接同类工程验收合格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经审查合格后,发给承包工程许可证。
  第五条 客商须凭承包工程许可证和经审批的承包工程合同等有关资料,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注册登记部门应在接到正式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六条 客商申请注册登记时,须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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