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5月2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八届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卢瑞华
一九九七年六月九日
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证》是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执法的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或者行政委托组织以及行政执法队伍(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的身份证明。
第三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证件的名称、核发机关作出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持证机关统一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其印制、申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只在其管辖的地域、执法时间以及职责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被管理人有权拒绝。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加盖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专用章。
第六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本省《行政执法证》的核发和对《行政执法证》发放、使用的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行政执法证》发放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证》的申领、下发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