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第十条 集体合同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十一条 参加集体合同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为三至十名,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十二条 已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或者工会主席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工会确定。
  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代表由职工民主推举产生,并应当有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参加协商的代表推举产生。
  第十三条 企业一方首席代表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
  第十四条 参加集体合同协商的双方应当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要的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第十五条 经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者职工出席。有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即获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双方代表应当重新协商修改。
  第十六条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签字。
  第十七条 集体合同有效期限为一至三年。
  第十八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企业应当在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对该企业行使劳动管理权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提出异议的,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对提出异议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者作出进一步的说明,按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后,重新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集体合同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