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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饲料管理办法[失效]

  第九条 从事饲料产品、饲料原料生产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厂房、技术、设备及储运条件;
  (二)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检测手段或代检单位;
  (三)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技术、管理人员。
  第十条 饲料产品和饲料原料生产企业的试产期为三个月。试产期届满,产品质量达到标准的,由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发给《饲料生产许可证》后,方能正式生产。
  第十一条 新研制的饲料添加剂产品,必须经省饲料添加剂技术审查小组审查,上报国家饲料工业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按第十条规定的程序组织生产。

  饲料产品中不得添加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
  第十二条 饲料产品和饲料原料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建立记录和留样检测制度,按要求填报生产报表。
  第十三条 饲料产品和饲料原料,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并经质检合格后才能出厂。

第三章 饲料产品和饲料原料经营

  第十四条 从事饲料产品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有符合技术要求的仓储条件、设施和经销场所。
  在同一经销场所和仓储内,不得同时经销或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第十五条 经营饲料产品和饲料原料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禁止经销下列产品:
  (一)无产品合格证、产品标签的产品;
  (二)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和卫生规定,间接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三)失效、霉坏变质、超过保质期及掺杂使假的饲料产品和饲料原料;
  (四)抽换他人饲料产品、饲料原料及饲料商标的产品;
  (五)未经国家批准使用或明令淘汰的饲料添加剂及含有此类添加剂的饲料产品;
  (六)无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和预混合饲料。
  第十七条 饲料产品的广告宣传,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未经批准正式生产的饲料产品,不得发布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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