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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发布日期:2005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5年10月1日)废止

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4号)


  《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于1997年6月4日经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6月4日

            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一九九七年六月四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听取消费者委员会的工作汇报,组织、协调、督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物价、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及时审理消费者权益争议案件。
  第五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鼓励、支持消费者委员会等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对于揭露、批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真实报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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