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30日)修正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0号)
《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于1997年1月24日经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月24日
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1997年1月2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促进体育经营活动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及其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体育项目为内容的经营活动。
前款所指体育项目,由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以下统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公安、物价、税务、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鼓励、支持体育经营者参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培育优秀运动员的工作。
第五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的体育活动相适应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