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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禁止赌博条例(1996)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主管负责人,发现本单位有赌博活动不制止、不报告的,视情节轻重可以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连续多次发生赌博活动的,对其主管负责人由有关部门给予严重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有关部门取消或者不得授予综合治理、精神文明等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旅游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交通运输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赌博,不采取措施制止、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公安机关可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吊销《公共场所治安合格证》。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除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从重处罚外,有关部门应当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公安机关查处后应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十七条 拒绝、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查禁赌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充公安人员查处赌博,或以抓赌为名敲诈勒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查获的赌博财物、非法所得和赌具,一律予以没收。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查处赌博案件,应当依照下列规定: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二)逐项清查参赌的财物,并出具票据;
  (三)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
  (四)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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