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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禁止赌博条例(1996)

  鼓励和支持各种群众性的禁赌活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开设赌博场所,不得为赌博提供条件。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带有赌博性质的场所和经营活动,不得颁发有关证照。对开设具有赌博性质的场所一律予以取缔。
  第八条 赌博构成犯罪的,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事处罚:
  (一)组织、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赌博的;
  (二)多次赌博的;
  (三)赌博数额巨大的;
  (四)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经处罚后再次赌博的;
  (五)在公共场所赌博的;
  (六)国家工作人员赌博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不予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一)初次参加赌博,且个人参赌数额较小的;
  (二)被胁迫、诱骗、教唆参加赌博的;
  (三)主动坦白交代赌博行为,确有悔改表现的;
  (四)检举揭发他人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有立功表现的。
  第十一条 未成年人有赌博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或者有关单位加强管理和教育。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以下罚款:
  (一)个人参赌在三十元以上不满一百元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参赌在一百元以上不满五百元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个人参赌在五百元以上不满一千元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赌具、交通、通讯工具的或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护场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情节较重,教唆、诱骗、胁迫他人赌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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