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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禁止赌博条例(1996)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修改

河南省禁止赌博条例
 (1986年1月25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6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改)

  第一条 为了禁止赌博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处理。
  第三条 凡用任何方式,以财物为注争输赢的,均为赌博行为;凡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赌具、交通、通讯工具的或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护场等,均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查禁赌博应当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严格执法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禁赌博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查禁赌博工作的综合治理责任制。  
  公安机关是查处赌博的主管机关。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对本单位、本辖区的赌博活动应当及时制止,并积极支持、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六条 公民不得参与赌博,并有权制止、检举、控告赌博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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