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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97年)

  省财政厅要认真审核省直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应及时纠正并予以调整。
  省财政厅要在审核省直部门和单位预算资金会计决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省级预算外资金决算,报省政府批准后,批复省直部门和单位。
  第三十一条 省财政厅在汇总编制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时,要附有详细说明,全面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八章 监督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省直部门和单位要完善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及核算制度,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定期对预算外资金的收取、使用和帐户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 省直部门和单位应当接受同级或上级财政、物价、银行、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执行有关部门提出的检查处理决定。
  第三十四条 省财政厅要加强对省直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基金的稽查制度,认真检查省直部门和单位执行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情况,定期向省政府汇报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情况。同时,要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省审计、物价、银行、监察等部门要根据国家政策和具体管理要求,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省财政部门,对省直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十六条 对在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无故完不成年度计划,发生短收或超支的单位要相应扣减下年度的支出标准。
  第三十七条 省直部门和单位以及财政、金融等预算外资金管理监督部门在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中违反国务院、省政府关于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的,均依照国务院国发〔1996〕29号文件、省政府鲁政发〔1996〕115号文件中的有关处罚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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