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省直部门和单位对省财政厅拨入的预算外资金,要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财务计划,统一管理,合理使用,并将预算外资金的各项用途在有关财务报表中说明。凡是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或进行有偿使用的,必须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二十三条 省直部门和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发放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用于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必须按省财政部门核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执行。
第二十四条 省直部门和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安排基本建设投资,要按国家规定程序报计划部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省财政厅根据计划部门确定的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从财政专户中分期拨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 省直部门和单位用预算外资金购买专项控制商品,要经省财政厅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控购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公共事业的基金和收费以及其他专项预算外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省政府批准的计划和工程进度以及相应的资金来源情况,从财政专户中分期拨付资金。
第二十七条 按比例调剂统筹的预算外资金,要与省财政预算内资金相结合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农业、教育、科技等重点事业以及省政府确定的省属国有企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第二十八条 省直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预算外资金,严禁将预算外资金转作部门和单位的“小金库”或公款私存,不得用预算外资金搞计划外投资、炒股票、炒房地产和进行期货交易以及挥霍浪费等违法乱纪活动。
第七章 决算
第二十九条 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由省直部门和单位在年度终了后根据计划执行情况和省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会计决算必须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报送及时。
第三十条 省主管部门对所属各单位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按照省财政部门的要求进行部署、审核、汇总,并编制本部门的会计决算,在规定的期限内报省财政厅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