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国有商业银行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制定财政专户管理办法,完善预算外资金财务会计核算制度,积极催交收入,及时核拨资金。
第五章 收支计划
第十六条 省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收支预决算制度,加强省级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管理,合理调控资金使用方向,统筹运用好预算内外综合财力,提高财政性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省直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年度终了前,编制下一年度预算上资金收支计划。收支计划要具体按照省财政部门确定的管理体制、收费(基金)政策、标准和事业发展计划,并参照上年度收支情况及本年度增减因素进行编制。
第十八条 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程序。
(一)二级财务管理单位或基层财务管理单位,根据本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规模和支出需要,按规定时间编制下年度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报送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在审核汇总所属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基础上,编制本部门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并按规定时间报送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根据预算外资金管理体制,结合省直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内资金和其他资金的安排,按照经费定额和开支标准以及事业发展规划,对主管部门上报的预算外收支计划进行审核。
(四)省财政厅在审核各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基础上,汇总编制省级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草案,报省政府批准。
(五)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准的计划,分别向省直部门和单位下达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该计划作为对省直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外资金缴拨的奖罚考核的依据。
第十九条 省直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经批准后,一般不作调整。在年度执行中,因政策调整以及机构、人员发生较大变化等,需要对收支计划进行修订时,须报省财政厅批准,重大调整的,须报经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省财政部门具体组织省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积极督促省直部门和单位上交预算外资金收入,科学合理安排预算外资金支出,按月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报表,定期向省政府报告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第六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一条 预算外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年度收入计划执行,由省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