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山东省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发〔1997〕25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山东省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四月八日
山东省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国发〔1996〕29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6〕29号文件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鲁政发〔1996〕115号)以及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预算外资金,是指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所属各部门,省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省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直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以及省以上财政、物价部门联合行文批准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省级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其所有权归省政府。由省财政厅建立统一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省直部门和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省财政专户,支出由省财政厅按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第四条 本办法也适用于代省政府征收预算外资金的中央驻鲁单位。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省财政厅是管理省级预算外资金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制定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安排省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管理省财政专户和会计核算,并对省直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进行监督。
第六条 按照规范政府分配秩序、增强省政府调控能力、充分调动“两个积极性”的要求,对省直部门和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按照资金性质,实行分类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