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经国家计划部门确定公布后,由省计划、建设部门转发;省定重点建设项目经省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一律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项目法人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进行严格管理。建设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和职责,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执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法人报省计划、建设部门备案。
第六条 重点建设工程,除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可以议标、邀请招标的外,应由建设项目法人依法公开进行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建设工程招标,包括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及投资方认为其他需招标确定的事项。
重点建设项目投标单位应当具有国家和省规定的资格(资质)。未经建设项目法人的同意,重点建设项目的中标单位,不得将工程分包。
省定重点项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按有关法规执行。
第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分别由国家和省计划部门按照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工期安排。承担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的有关部门、银行和单位,应当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的建设进度,促进拨付建设资金;对设备储备资金,要优先安排。
第八条 未按照规定拨付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省计划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市地、企业承担的资金连续两年到位不足百分之八十的,取消省定重点建设项目资格,并严格控制该地区的新开工项目。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工程结算、决算的管理监督。对挪用、截留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除由审计或财政机关追还被挪用、截留的资金外,有关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都要把国家和省定重点项目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制订相应的优惠政策,集中力量保证重点建设,并积极协调解决重点建设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