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1997〕10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质量、工期、效益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发布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在我省建设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定重点建设项目,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骨干建设项目中选择确定: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中型项目;
(二)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骨干项目;
(三)跨地区并对全国或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四)对社会发展有重点影响的项目;
(五)对利用外资有重要指导作用的三资企业项目;
(六)其他骨干项目。
第三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按照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留有余地、集中资金保证投资落实和资金供应的原则,从国家计划部门和省计划部门批准立项,并纳入国家和省级计划的建设项目中平衡确定。
第四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省定重点建设项目的报批程序。首先由市地计划、建设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公司)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和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建设项目进行平衡后,向省计划、建设部门提出列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定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省计划、建设部门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条件,在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后,分别向国家计划部门提出列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或向省政府提出确定为省定重点建设项目的意见。所申报的项目在批准开工后,方可正式列为重点建设项目,其中特别重要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可列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