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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发生特大交通事故或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各市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接到报告的同时,应立即向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报告。
  第六条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须预付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费用,也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其中一方预付,结案时按责任承担。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暂扣肇事车辆至事故处理结案或交足事故处理所需损害赔偿费用为止。
  第七条 在本省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费、丧葬费,在实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行政区域,由其分支机构在3000元以内预付。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由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经营的行政区域,由市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与有关保险公司商定预付办法。事故责任者被查获后,保险公司有权向责任者追回已预付的款项。
  第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重新认定和重新评定,由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决定。对作出撤销决定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重新评定决定书》,内容包括撤销的理由和重新认定、重新评定决定。
  第九条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时限,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号)第三十二条执行。对发生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责任认定,自破案之日起,执行上述时限。
  第十条 对交通事故责任者的处罚,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进行。其中对实习期驾驶员给予吊扣驾驶证处罚的,吊扣期满后重新核发驾驶证,其初次领证日期后延,后延时间为吊扣时间。
  受吊扣驾驶证处罚的驾驶员,吊扣期满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复考。
  第十一条 学习驾驶员在教练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由教练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学习驾驶员在非教练中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无责任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给予处罚;有责任的,按《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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